视域 | 伦理审视科技发展的边界与目的
科技伦理
技术作为对人的延伸,从根本上就在伦理学的领域之内,而且应该和人的自由与完善这个伦理学的最高目标联系在一起。反之,不考虑技术条件影响的伦理学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空洞的。
原文 :《伦理审视科技发展的边界与目的》
作者 |贵州大学哲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彭洋
图片 |网络
技术环境与道德行为
技术无疑对促进人的自由与完善有巨大的积极作用,比如,医疗技术的进步不但能提升个人的幸福感,而且可以避免许多人伦悲剧;正因为技术有助于人实现伦理学的目标,技术就理应被视为实践道德原则的手段,而“如何能够有效地促使人们遵守道德法则并行善”这个操作性问题一直是以往实践哲学中的一块短板。尽管康德的实践哲学为道德律提供了形式上非常完美的证明,但是在面对以上操作性问题时,即使如康德这样伟大的哲人也仍不免落入基督教那套陈腐的窠臼中。
然而,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任何形式的道德说教对促进道德实践的作用都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当现实情况对人的生存构成直接威胁时,绝大多数人都会将自己的生存置于最高的优先性而无视伦理道德。人本身才是目的,道德法则的实践目的也是人的生存与完善,如果实践道德的主体为了遵守抽象的道德律而必须毁灭自身的话,这本身就是矛盾的。这就是在著名的“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又称“海滩吃人案”)中虽然法庭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英女王最终还是用特权将其赦免的根据。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道德实践的环境与条件,特别是物质条件,正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揭示的一样,道德也是有层次的,而人的道德层次首先取决于物质层次。对此,我们的先贤其实早已明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仓廪实,衣食足”呢?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生产力飞跃无疑已经给出了答案。
事实上,人类正是通过技术构造自己的生存环境与物质条件的,人生活在自己创造的技术环境中,世界上没有纯粹的自然人,即完全不依靠技术手段、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人。 而且道德观念事实上需要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人类自己新创造出的技术环境,因为“技术比文化进化得更快”(斯蒂格勒),而道德其实经常滞后于技术环境的发展,比如,先有广泛使用的汽车,然后才有交通规则;先有互联网的普及,然后才有使用网络的道德规范。
康德所构思的纯粹理性道德律虽然在逻辑上是完备一致的,却是纯粹抽象的;也正因为它是纯粹抽象的,才在形式上无懈可击。可是,任何道德行为都是具体的,发生在现实环境之中。如上所述,技术直接构成了人的生存环境,所以,人的道德实践事实上从根本上就受到技术的界定,技术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并不纯粹是中性的,因为“道德决定通常不是仅仅由人来做出的,而是由人与所使用的技术互相影响来形成的”(维贝克)。如雷达测速设备就是行驶车速的道德环境,在没有测速手段的情况下,限制车速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从历史经验和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技术对规范人的行为、促进人们行善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比如,监控摄像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提升市民素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总的说来,随着当今科技设施越来越精准化、智能化,作恶的成本和风险则越来越高,而行善的风险越来越低,但其效益越来越大,因为音视频记录可以还原现场、澄清事实、保留证据。在此条件下,恶行越来越容易用技术手段被追究和谴责,由此形成对恶行的有效惩罚和威慑;而善行却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传播和赞扬,从而激发更多的善。
技术对道德的奠基与道德对技术的约束
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不仅作为塑造人的生存条件与人的道德行为的背景,还为道德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即直接成为道德实践的根据。中外的各文明在初始形成时期,对道德起源的解释总是多少和超自然力相关。道德律令也因此从起源上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而这种不可解释的神秘性很容易被无知和愚昧抬升为不可更改和违逆的神圣性,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道德律令也往往继续因为无知而僵化和变质为束缚人性、制约社会发展的教条,比如,当基因科技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近亲生育会导致畸形儿,乱伦所产生的恶果就不会被诉诸神明的惩罚;甚至人的亲情与利他行为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生物学与社会学解释时,道德的来源与依据就被完全祛魅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甚至信仰也就随之改变了。
至此,科技可以澄清和解释传承下来的道德观念,在淘汰不合时宜的旧道德的同时,为新的道德准则提供明晰且坚实的依据,例如,当烟草的危害被以科学的方法证实之后,在公共场合吸烟就成为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在科技对道德准则之根据祛魅时,也就一道彻底揭去了道德的神圣面纱,因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改变,即道德也会进化,因为它也需要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所以才会有新道德与旧道德的冲突。
然而,我们也不可因此就简单地认为道德之于技术是完全被动的,道德只是被动地去顺应技术的发展。 相反,正因为技术是对人的完善和延伸,而且与人的具体行为密切相关,它就像人的行为一样需要受道德与法律的约束,而不可任由其无限制地发展,甚至被滥用。在当今这个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纳米、基因等技术已经可以直接对微观粒子的排列方式和生命的繁衍与发育方式进行设计和改造,数码设备与互联网相结合产生的大数据已经可以无孔不入的时代,技术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前所未有的重大且会越来越大,正所谓“力量越大,责任越大”,而“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的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汉斯·约纳斯)。
所以,技术也前所未有地需要道德约束和伦理审察,而且这种需要实际上非常迫切,因为现代技术力量已经发展到人类不能完全掌控甚至完全可以由于个别人的疯狂或愚蠢导致全人类的毁灭的地步了。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境况,而对科技发展的边界与目的进行审视和追问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伦理难题与道德义务。对于这个问题,儒家传统思想及康德那三条道德形式律令依然有值得当今借鉴和参考的内容,因为虽然未来会有哪些新科技及其应用方式不可能被完全预知,但任何一个行为只要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只要它可以是“普适”的且将人作为“目的”,那它就不太可能是不道德的。
技术的意向性
技术物体作为人的身体的延伸与意志的外化,直接体现着人的意向。“伊德将技术的这种转化能力称为‘技术的意向性’:技术有‘意向’,技术不是中性的工具,它们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发挥着主动性的作用。”“伊德指出:意向性能通过技术物而展开,意向性可指向人工物,并且意向性甚至可以以人工物为背景。”(维贝克)虽然技术物体没有自由意志,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行动者,但它可以体现和凝固人的意向性,比如减速带向司机发出减速的要求,检票闸向乘客发出购票的要求等,这个意义上的技术物体是道德命令的发布者,而不仅仅是一个工具,一个人类意志的中介。因此,技术物体事实上体现和具备了行为的动机,即人的行为动机的外化和固化;所以,技术物体本身也可以从动机和功能的层面去分类与评价,即正面、负面、中性的动机。比如,减速带这样的技术物体其动机和功能就是正面的,而生化武器的动机和功能都是负面的,因为它最初的目的与目前所能产生的功能对人类只有害处,因此,像造生化武器和冰毒这样的技术都要受到道德谴责。还有像菜刀这样在动机上是正面,但在功能上是中性的技术物体。
技术物体虽然是人的意向性的外化和凝固,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的行为开辟了可能性,任何技术物体的意向性事实上都“不能被完全还原为设计者和用户的意向”。“没有任何人能预见到节能灯泡的引入,事实上导致人们使用了更多的能源。”(维贝克)所以,我们不必像海德格尔那样过分地忧虑“人性”以后会被“技术”完全控制。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技术对人性中固有的邪恶本能的所具有的诱发与放大作用,因为有些技术物体更多地是为罪恶创造了可能性,而不是造福于人,比如,枪在犯罪行为中并非完全无辜,技术物品有它自己的道德责任,人们在设计和利用时应该考虑到技术物品这方面的责任。古人曰:“防祸于先而不至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这就提示人们在发明新工具时要考虑到它可能的后果,以及其使用范围是否要有限制。
在现代社会,科学早已不是与现实无关的纯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对第一哲学与第二哲学的区分此时同样也不适用了,事实上自现代以来,“思想和行动在研究本身的程序上彼此渗透,因此‘理论与实践’的分野在理论本身已经土崩瓦解”。而当科学理论作为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服务于实际目的,甚至只是经济目的时,那么理论探索实际上就是一种行动;而行动就意味着后果,“因此,‘纯粹’科学和‘应用’科学的传统区别无论如何也过时了”(汉斯·约纳斯)。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科学曾经所享有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豁免权当然就失效了,因为任何行动都在道德价值的评判范围内,而对行动的价值评判必须与其背后的意图相结合,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科学理论。在这个大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不断为人类制造出新的消费需求的时代中,更要警惕表面为“科学理论”,实则为营销手段的“歪理邪说”背后的险恶用心,正如约纳斯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指出和倡导的那样: “研究的自由不可能是无条件的”,“我们这个完全没有了禁忌的世界,鉴于其新型的权力,必须自愿确立新的禁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新兴增强技术的人文主义哲学研究”(20&ZD045)阶段性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29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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