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上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分析:抖音视频可以作为法律的证据,抖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抖音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必须仔细查证后,确认属实,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抖音评论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不可以【法律依据】2020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增了一条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意味着,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将进一步普及。
我们所说的电子证据其实是一种电子数据。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便有相关的新增规定,显然这是随着时代发展孕育而生的一条规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早已屡见不鲜。我国早期涉及电子数据的诉讼中,需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公证方可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否则很可能因技术原因无法确定真实性而不被采信。随着无纸化办公、大数据的更新迭代,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的采信不再一味要求以公证为前提。
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当庭演示亦可被接受。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很强的技术背景,能够瞬间识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被变造也是极易发生的,电子证据被采信也须结合个案,综合判断。如何识别电子数据与传统书证的不同?最高院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归纳了电子数据的四个特征:1、技术依赖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必须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实现。
2、存储与传递的隐蔽性电子数据存储于介质上,感官无法直接感受,只有通过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才能被查看。3、易于变造性凡是电子数据总能被篡改、破坏,有些还有可能做到不留痕迹。4、可恢复性相对于传统书证的原件遭毁损无法复原的情况,电子数据存在修复的可能。
是否电子证据出手就一定助力?未必!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手上证据确凿,结果却往往败得不明所以。电子证据,既然是证据,那么也要适用证据规则,经过法院庭审质证后确定属实才可能被采信,最终影响案件结果。想要使电子证据助力案件审理,还需谨记以下几点(毕竟紧急时刻取证不一定来得及咨询法律专业人士):1、 当事人的身份识别不论是QQ、微信、微博、B站Up主、抖音??任何信息,在我们对其内容表达意见时,首先要确认发布信息的主体。
总不能把那个人做的事放到这个人身上,那是栽赃。要索赔也得有对象吧,对象没弄清,法院都不一定会受理案件。怎么识别这些信息发布者的主体身份?这是个技术活。有些好办,像手机号、支付宝全部实名认证、微博大V认证、电子签名,一查可知。
有些如微信,虽然大部分已经实名认证,但仍有少部分没有绑定身份证的,无法查证身份。若在聊天记录中,通过上下文体现事情原委自然是好,如能不露声色地询问姓名、电话、地址就更好,必要时要求给证件拍张照片亦无不可。2、 内容的完整有些人把自己认为重要的QQ、微信或淘宝旺旺的聊天内容部分截个图,就当是证据了,不得不说真是心大。法庭审理非同儿戏,逻辑严密是基本要求。
假设一方有过错,聊天记录的内容应当是可以体现过错的,而不是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或者没头没脑、无法关联的。相对于单方催告,互动更有效果。别忘了,我们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碰上内容有歧义,尤其是人家说你断章取义时,你可能就后悔为什么当初不再多聊几句。3、 原件提交及当庭演示电子证据也是证据,按照规定证据在庭审时除了提供打印的纸质版聊天记录、微博、短信;磁盘储存的视频、录音,还是需要提交原件的。
何为电子证据原件?手机短信的原件就是手机里的那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就是打开微信app后能够查看到的记录而不是截图;电子邮件就是登录网页打开电子邮箱能够翻到的那封邮件;录音还得是你按下录音键当时的那个设备??提交原件后,还得当庭演示,对方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当然,有时故意将电子证据删除或者电子设备遭受毁损的,虽可采取技术恢复的手段恢复数据,但毕竟有不确定性,万一不可恢复就会产生损失。这时,第一时间通过第三方技术手段留存电子证据是个不错的选择。
结语总而言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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