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禁止投放行业
行业类别 |
行业描述 |
文物、文献作品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除外。 |
涉毒类 |
(1)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料,制毒的书籍。 (2)新型毒品,如咔哇潮饮、咔哇氿、啪啪潮饮。 |
票据类 |
包括各类发票、财务票据等; 包括代开、出售真假发票; 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
政府文件 |
政府颁布的各种证件、文件,如身份证,档案,各类许可证等。 |
假证、假章服务 |
提供办理虚假证件、私刻公章等非法服务。 |
代考、代写论文 |
顶替参加考试、代写论文等。 |
违法书刊、影视剧类 |
违法书籍、影视剧类,包括但不限于: (1)淫秽、色情类书刊、影视剧等,包括但不限于低俗、色情写真、视频、AV等; (2)妨害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书刊、影视剧等; (3)含有种族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4)制造爆炸、毒品的书籍、影视资料等。 |
偷逃税款产品 |
未履行正常进口手续的商品,比如“水货”、“欧水”、“港水”等类似产品。 |
非法接入信号产品 |
电视棒、信号接收器等非法电视信号接收设备。 伪基站。 |
非法套现 |
代理提取公积金、社保以及信用卡套现等业务。 |
违法集邮票品 |
合法的邮票(包括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交换和买卖可以进行,不得从事《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活动: (1)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4) 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5)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6) 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7)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8)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
安防、警用和军用设备 |
(1)安防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 (2)警用、军用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
管制刀具 |
违反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
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
(1)野生动物: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均不能发布,比如象牙和玳瑁类制品。 (2) 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
非法网络公关 |
(1)非法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软文营销等。 (2)回拨卡、短信群发器、呼死你软件、改号软件、电销机器人等。 |
侵犯他人隐私的器材 |
(1)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2)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比如钓鱼网站)。 |
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产品 |
(1)偷电、非法节电等产品; (2) 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等; (3)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4)其他:诈骗网站; (5)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等。 |
枪支、弹药及其他武器类 |
(1)包括各类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说明书、包装盒等; (2)其他武器:弓弩、弹弓、钢珠、铅珠、真机、真弹等。 |
危险物品 |
(1)易燃、易爆品及制造原料; (2)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及制造原料; (3)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4)制造爆炸物的书刊、视频资料等; (5)防狼喷、防狼打火机、防狼喷火枪、火喷枪、笔式打火机、防狼点火器等危险物品。 |
博彩类 |
(1)博彩工具:具有退币功能,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赌博机。如老虎机、水果机等; (2)博彩产品:指违法博彩产品,如六合彩、天线宝宝等中国大陆地区未允许销售的彩种; (3) 博彩技术: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如赌术、千术等类; (4)作弊工具:透视眼镜、变牌器、老千工具等; (5)赌博游戏:禁止推广电玩城模式的游戏,禁止推广涉及虚拟赌博机的手游,一元购形式的业务; (6)赌博产品:一元购、一元夺宝等涉嫌赌博的产品。 |
非法所得物 |
如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物品。 |
烟草制品 |
香烟、烟盒、烟标、电子烟、戒烟产品、烟草替代品及辅助工具、烟草企业等。 |
流通人民币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可提供流通人民币经营资质的除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 |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
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
(1) 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山寨产品等 ; (2)侵犯版权的商品: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3)私服外挂:私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网络服务器。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4)其他:如未经授权销售其他厂商游戏装备、冒充其他游戏官网等,设立钓鱼网站等。 |
特殊医疗内容 |
(1)特殊疾病的治疗,包括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或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或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和无痛人工流产,包括HBV、大三阳、小三阳转阴、两对半等上述疾病专用术语; (2)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迷幻药、试生产的药品和所有处方药品,以及上述特殊药品的说明书、包装盒等相关产品; (3)特殊医疗器械,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4)军队特需药品,(非)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非法性用品 |
如非法催情用品等。 |
宗教类 |
(1)宣传宗教教义以及宗教活动; (2)销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龛、佛香、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纪念品。 |
邪教组织类 |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例:法伦功、全能神教、巫毒教、徒弟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同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等。 |
虚假纪念币 |
如开国大典纪念币、大国崛起纪念币、荣耀中华金银币。 |
其他违法违规的产品、服务 |
(1)代孕、试药、胎儿性别鉴定服务、性别控制、售卖多子丸; (2)人体器官、遗体,动物尸体等; (3)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4)母乳产品及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包括但不限于pre段、1段、2段奶粉; (5)网络兼职类欺诈(如打字员、信息录入员)、个人手工加工类欺诈(如艾草加工、手工串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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