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不能得到商标注册的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不能得到商标注册的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可以用来区分和识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并非所有的标识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些标识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是缺乏区分力的标识。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标识必须具备一定的区分力,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一个标识过于普通,缺乏独创性和独特性,那么它就不具备区分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简单的描述性词语、通用的图形或符号,在没有特殊设计和独特元素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是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识。商标的功能之一是防止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如果一个标识与已有的商标过于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相似性的评估包括视觉相似性、语音相似性和含义相似性等多个方面。商标注册局会进行相似性检查,确保新注册的商标不会与已有商标产生冲突。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标识。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涉及淫秽、反动、暴力、恶俗等内容的标识,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还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是已被他人先行注册的标识。商标注册是首先到先得的原则,如果某个标识已经被他人注册,那么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和注册该标识。商标注册局会进行权利检索,确保新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包括缺乏区分力的标识、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识、违反公序良俗的标识以及已被他人先行注册的标识。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注意避免这些不可注册的标识,以确保商标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商标注册过程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不能得到商标注册的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D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你好,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注册不能用地名
商标注册大部分不能用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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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注册了商标不一定也是有效的,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商标权无效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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