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
功能性专利是指对某种新的、有用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功能所做的专利申请。它与传统的实体专利不同,不关注于产品的物理形状或结构,而是关注于技术功能的实质。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功能在实施过程中所具备的限定条件和应用范围。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技术功能的实施方式。在专利文件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对申请人创造的技术功能的详细描述,它规定了实施该技术功能所必需的条件和要求。当他人通过实施这些技术功能来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同类产品时,可能会侵犯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触发专利法的保护机制。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还包括技术功能的变型和类似应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人们可能会对技术功能进行一些调整和改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在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对于技术功能的变型和类似应用也享有保护权。这意味着,即使他人对技术功能进行了一些微小的改动,只要这种改动仍然属于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内,那么他人的行为仍然可能侵犯功能性专利。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还涉及到技术功能的扩展。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可能会发现该技术功能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或行业,发挥更多的价值和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在保护范围内对技术功能的扩展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保护权。这样一来,专利权人就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中控制该技术功能的使用,实现更大的商业利益。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广泛而灵活的。它不仅保护了技术功能的实施方式,还包括了技术功能的变型、类似应用和扩展。通过对功能性专利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创造和进步。对于侵权行为,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由于技术功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准确界定保护范围成为了一个难题。在实践中,一些争议的专利案件通常涉及到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理解和解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界和专利行业一直在寻求更为合理和科学的方法,如合理解释和引入专家意见,以尽可能确保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公正和准确。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对技术功能的实质所做的限定和规定。它涵盖了实施方式、变型和类似应用、以及技术功能的扩展。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在鼓励创新和保护专利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功能性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 专利 的保护范围如下所示。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 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 专利权人 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 专利法 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 证据 。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 专利申请 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三)解释方法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亦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当事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4、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6、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 诉讼 。 当事人不愿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和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7、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的对产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对方法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如导体、散热装置、粘结剂、放大器、变速器、滤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9、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结构、步骤特征。 10、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11、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方法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1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按照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13、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应当作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如果该特征对所要求保护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没有带来影响,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获得授权产生实质性作用,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描述的,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1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1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16、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被诉 侵权行为 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17、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18、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附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1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1)权利要求实质上即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的。 20、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进行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1、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修正。
专利的保护范围怎么看
法律分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专利的保护范围怎么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多大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这里的解释是为了整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而不是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技术参数和特征含糊时的参考。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解释可以超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大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为,应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色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色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本身,人的视觉反映与产品的客观表现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还原效果也不能尽善尽美,何况形状是由点、线、面组成的整体,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们对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不可能完全一致,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及到相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的保护范围怎么写
1、首先你得明白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然后还得明白什么叫权利要求书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才好理解怎么写使得保护范围大。
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少了的话技术方案就不完整了,不能授权。
独立权利要求不应当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写了的话,保护范围就小了。
要想将技术方案概括得更上位,那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要多给一些,以支撑这个上位。2、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在零部件后用括号放上对应的附图标记,但不加括号和附图标记也是可以的。要放附图标记的话,必须用括号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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