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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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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不断发展,专利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对创新者有利,也对整个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在保护专利权的过程中,有一些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保密工作。专利权的保护首先要求创新者将其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在这一过程中,创新者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其中包括对创新成果的详细描述和技术要点。为了防止他人对创新成果的模仿或抄袭,创新者应对专利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潜在的侵权者。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保护机制。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护专利权的关键。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专利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护。国家还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专利侵权的监测和执法。专利侵权行为对创新者的创造力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家应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国家还应鼓励创新者积极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加强对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保护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专利合作组织,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专利侵权行为。国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专利协定和条约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国际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专利权的宣传教育。专利权的保护涉及到广大创新者和企业,加强对专利权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专利权的认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应加大对专利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创新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增强专利意识,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专利权的保护对于创新者和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加强对专利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保护机制、加强对专利侵权的监测和执法、加强对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和加强对专利权的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健康。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1、首先要考虑哪些技术特征是完成发明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使任务完成得更好的附加技术特征。完成发明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不得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而使发明任务完成得更好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不写入专利申请文件中,而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2、进行充分检索,找到最接近对比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初步判断把某一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后是否还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该发明在保留技术秘密后会否因此丧失新颖性、创造性,如果有这种可能 ,最好不要保留,否则当专利审批中专利局提出该申请不具备专利性时,则会因未公开此技术要点且不能补充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去,而失去取得专利的可能。3、要结合产品或技术特点综合考虑这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有没有实际意义。方法发明中的某些工艺特征可能适合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对于产品的结构特征是很难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因为普通技术人员从市场购买来此产品后就能得知其具体结构,这样的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4、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状况。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保留,虽然最终也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尤其是竞争对手也在研究该类技术并就此申请专利的话,反而会制约在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尤其在考虑防御性申请时,应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某些技术特征。二、选择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做到保护核心机密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率。1、选择信誉好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合同,防止由此泄密。2、专利代理人或其它撰写人要撰写正确的申请文件,比如可以说明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点而掩蔽技术细节的方式,既能获得专利权又不泄露技术秘密等。3、缩短申请周期,降低泄密机率。4、专利申请文件可以除去一些敏感信息,可以起到一定的保密作用,比如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请求不公开发明人姓名等。

专利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 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本人已经阅读并清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我同意在企业工作、任职、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单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单位条件所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且向企业缴还、归档有关研究资料和成果、实物。  我将遵守上述之承诺,并愿意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享受有关的权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所属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专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是正确选择对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应根据各种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是自己实施、还是许可别人实施,是将其作为投资办厂、还是将其卖掉,如果准备卖掉专利权,则应明确卖出后专利权人将失去在该专利技术上的大部分的权利(除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标上姓名的权利),哪怕该专利技术使买方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卖方也不能眼红。

二是在将专利权卖给外国人时,要特别谨慎,我国有些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认识不足,为了获得外汇,以低廉价格将专利权卖给外商,结果使外商占领了我国的该产品市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是Ⅹx公司研发的已申请专利害,此专利只有xx授权后才可远用

如何保护专利权的措施

专利是指权利人对新型技术、设计等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能够有效地保护技术发明者及其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保护好专利是企业推进科技创新的必要手段,也是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以下介绍如何做好专利保护。

一、了解国内外法律法规

在进行专利申请前,企业需要了解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将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跨国合作中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策略性布局

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企业需要进行策略性布局,包括技术验证、专利目录编制等工作。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行业,需要抓住市场机遇,提前布局并进行专利保护,以防止商业风险对自身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和技术趋势,进行适时的调整。

三、切实加强内部保密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确保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且制定明确的内部保密流程和文件存储规定。在进行研发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专利申请机密和重要信息,避免泄露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定期检查内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加强学习和培训。

四、优先权申请

若有必要,企业可以利用国际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原则,向多个国家提交同一项专利申请,并根据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合理量身定制。优先权申请可有效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经济的专利保护手段。

五、严格要求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提交专利申请的重要角色,具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企业应该严格要求专利代理人,仔细筛选合格、信誉好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了解其具体业务资质与经验等情况。开展深入的对接交流,确切了解业务进展和服务优劣程度,并在必要时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六、密切监控专利信息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专利信息监控机制,及时获取国内外同行的已有专利信息、法律政策信息、竞争对手的新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从而更好地做出战略性调整。还需要加强行业协会、专家团队等方面的资源整合,积极参与各种知识产权论坛、会议等活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企业在进行专利保护时,需要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专利申请前进行策略性布局,加强内部保密管理和优先权申请,严格要求专利代理人,密切监控专利信息,才能更好地实现专利保护目标,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专利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侵犯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一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又是另一方,同时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那么大家知道专利保护措施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专利保护的六大措施介绍。专利保护措施有哪些?专利保护的六大措施介绍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关于专利保护措施有哪些?专利保护的六大措施介绍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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