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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吗(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但无形体存在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这些无形资产中,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等作品创造者享有的法定权力,可以保护作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使其不被他人侵犯。著作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作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开发、传播、转让等操作,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无形资产的特点是无形体存在,不具备形体特征,只存在于合同、证书、文件等物质载体中。对于著作权来说,它存在于作品本身中,无形且具备价值。
在企业会计中,著作权也被看作是一种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没有形体、无法触摸的资产,具有经济利益且可以用于企业超过一年的期间。著作权的产生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它具有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授权、转让等获取收益),并且期限超过一年。
而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其摊销年限,摊销年限不得超过20年。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说,其使用寿命取决于软件的更新迭代速度和市场需求。对于高科技行业的软件来说,更新换代较快,使用寿命相对较短;而对于一些基础软件来说,使用寿命相对较长。
在企业会计实践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摊销方法也有不同的选择。可以采用线性摊销法,根据软件的使用寿命年限,将著作权的价值平均摊销到每一年;也可以采用加速摊销法,将著作权的价值在前期摊销得更多,后期摊销得更少。具体的摊销方法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来确定。
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和价值使其被列为企业的资产之一。软件著作权的摊销年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摊销方法也有多种选择。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摊销策略,合理管理和运用著作权,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吗(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转让著作权不属于虚拟经济。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注意内容。
转让著作权不是虚拟经济,属无形资产转让。
软件著作和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与著作不是一回事!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
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著作权跟著作不是一回事,著作权是说明这部著作的权属归谁?
著作权是作者拥有对自己所著的著作的使用权力。而著作是作者去创作的文章!
软件著作和软件著作权
专著,指的是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是著作的别称。根据学术论文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单篇学术论文、系列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三种。一般而言,超过4—5万字的,可以称为学术专著。
“软著”指的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摊销年限可为2年。
著作权怎么计入无形资产
首先我们要知道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其次就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确认:
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根据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到本问题中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自某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至在其开发阶段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这么理解,:就是无形资产研发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一般没有形成实质性成果,这时期发生支出计入相关费用,费用化。到了开发阶段,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至,达到无形资产预定用途,这一阶段发生耗费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至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怎么划分,我想只有结合具体项目情况了。
答: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用确认;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期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一般研制过程较长,而且能否成功有很大确定性,从理论上讲,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研制过程中为创造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我国的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企业在“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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