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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分享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专利是对发明者的创新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获得专利权,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排他性使用和经济利益的获得。在保护专利权的过程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两种常见的手段。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实施机构上存在区别。行政保护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如专利局等。他们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和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而司法保护则由法院负责,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起诉、审理和判决等。行政保护更注重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而司法保护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责任上存在不同。行政保护主要以行政手段来监督和管理专利权的行为,如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予等进行监督,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保护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相对较少。而司法保护更强调侵权赔偿的问题,侵权人在法院判决下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责任。司法保护对专利权的侵害行为更加审慎和严肃。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效力上存在差异。行政保护主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进行,例如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保护的效力相对较弱,不具备很强的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协助。而司法保护则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进行,具备更强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侵权人必须履行判决,并向侵权人进行赔偿。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行政保护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等方面,其处理的主要是对专利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而司法保护适用于侵权的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实施机构、责任、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行政保护注重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行政处罚的手段相对灵活,但对被侵权人的赔偿相对较少;司法保护则强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对侵权人的赔偿要求更加严格。可以说,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构成了专利保护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应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益。

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1、首先要考虑哪些技术特征是完成发明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使任务完成得更好的附加技术特征。

完成发明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不得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而使发明任务完成得更好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不写入专利申请文件中,而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

2、进行充分检索,找到最接近对比文件以及相关文件。

初步判断把某一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后是否还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该发明在保留技术秘密后会否因此丧失新颖性、创造性,如果有这种可能 ,最好不要保留,否则当专利审批中专利局提出该申请不具备专利性时,则会因未公开此技术要点且不能补充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去,而失去取得专利的可能。

3、要结合产品或技术特点综合考虑这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有没有实际意义。

方法发明中的某些工艺特征可能适合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对于产品的结构特征是很难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因为普通技术人员从市场购买来此产品后就能得知其具体结构,这样的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4、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状况。

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保留,虽然最终也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尤其是竞争对手也在研究该类技术并就此申请专利的话,反而会制约在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尤其在考虑防御性申请时,应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某些技术特征。

二、选择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做到保护核心机密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率。

1、选择信誉好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合同,防止由此泄密。

2、专利代理人或其它撰写人要撰写正确的申请文件,比如可以说明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点而掩蔽技术细节的方式,既能获得专利权又不泄露技术秘密等。

3、缩短申请周期,降低泄密机率。

4、专利申请文件可以除去一些敏感信息,可以起到一定的保密作用,比如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请求不公开发明人姓名等。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境外投资,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综合专利市场的形势,以及侵权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保护期内专利如何保护

可以理解为现在的保护期已经到期了,从此以后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保护了,如果说一个专利的保护期是二十年,那么过了二十年以后,这个专利就是可以普遍使用的了,可以普遍使用了以后也就不必像那个专利拥有人去缴纳一些费用了

专利行政保护是主动保护吗

一文看懂专利分案申请的期限专利分案申请在专利申请策略工具箱中占有重要地位,能熟练运用专利分案申请策略是资深专利代理人的必备技能,在专利布局的框架内实施专利申请策略时,对专利分案申请提出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法律规定专利分案申请的本意主要是为解决原申请(也称“母案”)权利要求之间所存在的单一性缺陷问题。申请人根据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所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进行的分案申请是被动的,只要严格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提出分案申请即可,该处应无争议。我国法律规定未禁止专利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这就为专利代理人利用分案申请丰富专利申请策略提供了空间,我国在法律上仍未对主动分案申请的提出期限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专利申请实践中对该期限的精确掌握出现问题。对于主动分案申请的提起期限,起始日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分案申请的性质和目的,应在母案申请日之后即可,在申请实践中也鲜有对分案申请提出的起始日有过争议,分案申请期限的截止日更为令人关注,也更具争议性。专利主动分案申请期限的截止日应该是哪一天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可知,提出分案申请的截止日应在申请人收到母案授权通知书后办理母案授权登记手续的2个月期限届满前。虽然在《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部分又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但仍未明确具体到哪一天为截止日。

因此对“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的正确理解成为确定分案申请期限截止日的前提,笔者提供两种理解。第一种,直接依照本文上述相关规定的字面表述进行文义解释,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就是指申请人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后法律规定允许的办理登记手续的2个月期限,由此可直接推导出分案申请的截止日为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的期满日,根据该种理解,“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就是固定的2个月,我们姑且称之为“固定期限”。第二种,按照专利法的立法精神进行目的解释,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应是指申请人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后到实际办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若申请人主动放弃办理登记手续,则期限与第一种理解相同,我们姑且称之为“非固定期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理解:分案申请要在母案授权状态未定期间提出分案申请属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概念,分案申请是以母案申请为基础并受母案申请日及公开范围限制的一种专利申请,从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来看,其均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即专利申请审查阶段部分,故分案申请的提出日也应处于母案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即未最终明确给予授权也未明确不能获得授权的阶段。这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部分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收到驳回决定或视为撤回的通知书,申请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寻求救济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复审乃至行政诉讼,只要相关判决或决定没有生效,申请人仍可以在此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通俗一些描述就是:在母案申请仍有抢救希望(未死定)的期限内,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也就是说,上述期限仍处于母案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故可在该阶段提出分案申请。如果母案在办完登记手续并进行授权公告,授权状态已确定,母案申请阶段终止,审查结案,则在母案专利授权公告后不应允许再提起分案申请。在母案已确定授权或已确定不能授权的确定状态期间内,不应再允许分案申请的提出。

“非固定期限”相比“固定期限”能更好的照顾到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则一旦申请人未在上述“固定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则同时也丧失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权利的机会。而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中的“非固定期限”,则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后至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前均可提出分案申请,从这一点上看,所述“非固定期限”要比“固定期限”多出不少时间,这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保障。“固定期限”会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专利授权公告具有公示效力,也是社会公众了解授权专利公开内容与被批准保护范围的信息来源,以此指导社会公众进行相关的研究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依照第一种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在母案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还允许进行分案申请,从而获得不同于母案保护范围的专利授权,则会丧失法律对社会生产生活的指引功能,使他人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获知并分析母案公告内容的前提下仍存在未知的风险,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采用“固定期限”会与“捐献原则”相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我国确认“捐献原则”可以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如果采用第一种理解中的“固定期限”,就会出现在母案申请授权公告后才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如果该分案申请最终获得授权,则就会与上述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根据法律,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能与母案相同,但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已经记载在母案申请之中,也就是说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母案中有记载,但未纳入母案已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已公开且未纳入所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视为申请人捐献给了社会公众,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如上述分案申请获得授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冲突由此产生。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在确定获得母案授权的同时将未纳入母案权利要求且记载在母案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如果申请人再将上述捐献的技术方案又依照第一种理解中的“固定期限”提出分案申请,从而将已经捐献了的技术方案归为己有,这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不管母案最终能否获得授权,分案申请提起期限的截止日都应该限定在其母案授权状态确定之日。(乐知网-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宣告无效,国际专利保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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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专利分案申请的期限

一文看懂专利分案申请的期限

专利分案申请在专利申请策略工具箱中占有重要地位,能熟练运用专利分案申请策略是资深专利代理人的必备技能,在专利布局的框架内实施专利申请策略时,对专利分案申请提出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专利分案申请的本意主要是为解决原申请(也称“母案”)权利要求之间所存在的单一性缺陷问题。申请人根据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所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进行的分案申请是被动的,只要严格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提出分案申请即可,该处应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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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未禁止专利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这就为专利代理人利用分案申请丰富专利申请策略提供了空间,我国在法律上仍未对主动分案申请的提出期限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专利申请实践中对该期限的精确掌握出现问题。

对于主动分案申请的提起期限,起始日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分案申请的性质和目的,应在母案申请日之后即可,在申请实践中也鲜有对分案申请提出的起始日有过争议,分案申请期限的截止日更为令人关注,也更具争议性。

专利与产品保护有什么区别

恩,基本是对的。

仅仅方法保护的话,利用不同方法得到相同产品,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方法与前专利权人不同。此外还可以看一下“等同侵权”概念;以及关于侵权界限的判断,有所例外。

专利保护费中断后专利受保护吗

不知道您具体要了解什么情况。根据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实际生活中,同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话,实用新型先授权了的话,

如果发明专利专利申请经过实审具备授权条件,审查员会发出通知书指出由于存在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因此 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使得发明专利授权:

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此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处于有效状态,或者处于年费滞纳期状态等其他可以通过缴费变为有效的状态;此时,申请人只能先交纳相应的费用,然后才能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说明书即可;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处于无效状态(即使通过缴费也无法恢复),则只能选择如下2:2。修改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使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技术方案。是否解决您的问题?

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的介绍,今天就讲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篇文章,更多关于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我们还会随时更新,敬请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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