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
1、 vivo广告不得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果或者性能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2、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包括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3、 vivo推广不得出现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4、 不得出现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5、 不得出现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6、 不得出现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的,属虚假性词意。
7、 不得出现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8、 不得出现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 不得出现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 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包括医疗用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11、 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 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12、 不得出现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13、 不得出现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15、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宣称用语包括:①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②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祛皱;舒缓;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③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④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⑤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16、 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普通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vivo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食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 最新科学” 、 “ 最新技术” 、 “ 最先进加工工艺” 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 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vivo推广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 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食品广告中设计特定功能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6、 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7、 新资源食品(如叶黄素酯、嗜酸乳杆菌),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8、 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评论列表